(2017)渝0156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谭荣与左江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左江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03号原告:谭荣,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李梅,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江涛,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谭荣诉被告左江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谭荣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缴��免缴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谭荣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 勇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人民陪审员 孙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常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