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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向进诉湘潭县河口镇富民村灌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进,湘潭县河口镇齐力村灌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410号原告:张向进,女。被告:湘潭县河口镇齐力村灌塘村民小组。负责人:杨长泉,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张向进诉被告湘潭县河口镇齐力村灌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向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进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河口镇齐力村灌塘村民小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进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河口镇齐力村灌塘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向进负担。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旭阳附件: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