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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3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满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赵某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柏悦星城小区10号楼4单元1405室其家中,先后容留其朋友倪龙彬、张某某、王泰峰吸食冰毒。经侦查,2017年3月8日赵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吸食毒品的工具照片、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禁毒大队吸毒检测报告、证人张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伟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