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建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蕊,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华西路三超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77773726-3。法定代表人:武经毅。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3.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刘良旭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