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长宾诉王志伟、王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长宾,王志伟,王志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069号原告龚长宾,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5日。被告王志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0日。被告王志海,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2日。本院审理原告龚长宾诉被告王志伟、王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长宾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龚长宾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