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顾稳与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稳,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稳,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苏州工艺文化城三区11幢。法定代表人杨清。顾稳与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1105号仲裁裁决已生效。依该裁决,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顾稳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计53030元。权利人顾稳以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5303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标的53030元,执行费69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展瑛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由三法人股东于2015年12月2日登记设立,三股东为上海媒方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唐舟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呈辉(苏州)工艺文化城有限公司,各承诺出资金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12月31日前,该公司设立后并未正常运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房地产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110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虞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