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谢传俊、胡龙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传俊,胡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传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胡龙昌,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胡龙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龙昌存款64475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