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小敏与王亚��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亚庆,孙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亚庆,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小敏,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再审申请人王亚庆因与被申请人孙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6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亚庆申请再审称,(一)其提交五组新的证据,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一组证据:2015年7月29日孙小敏的起诉状、(2015)莲民初字第0372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5年9月28日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孙小敏两次起诉的内容及陈述前后矛盾,其与孙小敏之间根本没有发生借款事实。第二组证据:西安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李娜的证言,可以证明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6日之间,王亚庆留在家中调试暖气,并未外出与孙小敏居住或接触,孙小敏根本未将35万元现金交付于王亚庆。第三组证据:王彬的证言可以证明2014年11月中旬,王亚庆与孙小敏正在闹别扭,根本就没有在一起,不可能给付王亚庆30万元。杜永辉的证言可以证明孙小敏是麻将馆的老板,与王亚庆之间只有赌债,没有任何借贷关系,30万元借条系孙小敏哄骗王亚庆出具的。第四组证据:王亚庆、李娜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孙小敏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账单,证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28日王亚庆与李娜的银行账户根本就没有大额进账,孙小敏根本未向其交付35万元。第五组证据: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证明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判决书。(二)孙小敏的起诉状与当庭陈述前后矛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向其支付了借款,原判决认定借贷事实成立缺乏证据证明。(三)一审中孙小敏提交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账单系伪造。(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来确认基本事实,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确认该案是否��于虚假诉讼。综上,王亚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孙小敏提交意见称,对王亚庆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其从未胁迫王亚庆给其出具借条,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借条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账单可证明,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非伪造的,有原件可以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王亚庆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孙小敏2015年7月29日起诉状、(2015)莲民初字第037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年9月28日庭审笔录,在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形成,且王亚庆参加了2015年9月28日庭审,理应知道该组证据的存在,一审时其完全能够向法院提交而不提交,且不能合理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王亚庆提交的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西安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公司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李娜系王亚庆的妻子,其与王亚庆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对其所作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三组证据:王亚庆提交王彬的书面证言,因王斌未出庭接受询问,无法确定其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杜永辉虽到庭接受询问,���其明确表示不知道王亚庆与孙小敏的借款事宜,与其书面证言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四组证据:王亚庆提交账号为62×××19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没有户名信息,不能证明该账号系王亚庆所有。虽然李娜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没有大额的进账记录,但并不能据此得出王亚庆未向孙小敏借款的结论。孙小敏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账单在一审时已向法院提交,并被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新的证据。关于第五组证据:送达回执上有王亚庆父亲代王亚庆的签名,王亚庆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载明的日期为2016年2月5日,相反能够证明王亚庆于2016年2月5日前即已收到了原审判决书。因此,王亚庆提交上述五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王亚庆称孙小敏在一审中提交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对账单系伪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三)一审宣判后,王亚庆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上诉费而放弃上诉,原判决最迟应于2016年2月23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王亚庆于2016年11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因此,对王亚庆申请再审的其他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王亚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亚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