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676沙国美与仲晓雷、左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国美,仲晓雷,左天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676号原告:沙国美,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仲晓雷,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左天星,女,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沙国美与被告仲晓雷、左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沙国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国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国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沙国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