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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676沙国美与仲晓雷、左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国美,仲晓雷,左天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676号原告:沙国美,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仲晓雷,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左天星,女,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沙国美与被告仲晓雷、左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沙国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国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国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沙国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