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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汉学与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汉学,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1号申请人:李汉学,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和平,职务不详。申请人李汉学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汉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