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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容与谭文彬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容,谭文彬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第3510号原告:彭容,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彬,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兴红,都江堰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容与被告谭文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容负担。审判员  康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