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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敏、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敏,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客家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章民二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赣州市鹏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开发区客家大道金丰小区××栋××号(房产证:00××33)、××栋××号(00××29)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慧明审判员  邱 坚审判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