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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峰,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135号原告:刘建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元。被告:熊强。原告刘建峰与被告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先交纳案件公告费的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