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兰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兰秀,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兰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已冻结被申请人邓兰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9.04元。本院认为,(2017)湘1121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丽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