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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2017)陕0429执4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5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5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