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博立投资有限公司、大力金刚机器人(威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博立投资有限公司,大力金刚机器人(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博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24层2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5718274316。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力金刚机器人(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路213-2号创业基地A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3220803。法定代表人:王少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博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力金刚机器人(威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桂0102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大力金刚机器人(威海)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58×××35的存款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大力金刚机器人(威海)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58×××35内的存款86500元。二、解除被执行人大力金刚机器人(威海)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58×××3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振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