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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常振国申请执行杨留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振国,杨留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36号之一申请人常振国,男,1964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杨留岗,男,1958年7月1日生。常振国申请执行杨留岗民间借贷一案,常振国申请依据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