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常振国申请执行杨留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振国,杨留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36号之一申请人常振国,男,1964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杨留岗,男,1958年7月1日生。常振国申请执行杨留岗民间借贷一案,常振国申请依据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