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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9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孙营与李孟伟、丁秀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孙营,李孟伟,丁秀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322号原告:颜孙营,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斌,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伟,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河区。被告:丁秀治,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颜孙营与被告李孟伟、丁秀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颜孙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孙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少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