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孙营与李孟伟、丁秀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孙营,李孟伟,丁秀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322号原告:颜孙营,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斌,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伟,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河区。被告:丁秀治,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颜孙营与被告李孟伟、丁秀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颜孙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孙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少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