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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求杏浓、邢振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求杏浓,邢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14号申请人求杏浓,女,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邢振峰,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求杏浓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邢振峰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邢振峰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