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白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白春斌,王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初335号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北。法定代表人:邓顺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企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昭苏县建设巷245号。法定代表人:白春斌,经理。被告:白春斌,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莉琴,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昭苏县。原告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红公司)与被告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白春斌、王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向阳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到庭参加诉讼,众泰公司、白春斌、王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阳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众泰公司、白春斌支付所欠货款56892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王莉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众泰公司、白春斌、王莉琴承担。事实和理由:众泰公司是向阳红公司授权的“向阳红”牌大轮拖产品区域代理经销单位。2013年12月3日,经双方对账,众泰公司、白春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3年12月3日,欠向阳红公司货款568927元;阿丽耶·艾比杜拉自愿为上述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向阳红公司多次催要,众泰公司、白春斌、王莉琴没有及时支付该笔货款,引发本案诉讼。众泰公司辩称,1、2015年9月众泰公司按照向阳红公司的经理张宝红的要求将现有库存的9台车调往和田芬美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费每台25**元,该笔货物价值463800元,共计486300元;2、按照合同要求,向阳红公司为三包费用每台车返回300元,共销售68台车共计20400元;3、2012年购入的拖拉机30台因厂家组车时离合器盘装反且该批车辆齿轮泵有故障,损失共计27300元。综上,众泰公司还欠向阳红公司34927元。众泰公司、白春斌、王莉琴未到庭、未答辩。因众泰公司、白春斌、王莉琴未到庭,根据向阳红公司、众泰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30日,向阳红公司与众泰公司签订《中大轮拖产品经销协议》,向阳红公司授权众泰公司作为向阳红牌中大轮拖产品区域代理经销单位;向阳红公司按价格表价格(一步到位价)供货,无返利,运费由众泰公司承担。根据“合同价供货,补贴归乙方”的原则,众泰公司负责农机补贴事宜,补贴归众泰公司所有,费用由众泰公司承担,向阳红公司积极协助。2013年12月3日众泰公司向向阳红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金欠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68927元。欠款单位(盖章)洛浦县永盛农机有限公司欠款人(私章或指印)白春斌身份证号653201198507180512法定代表人(欠款人)王莉琴担保人(私章或指印)王莉琴身份证号653224199107280927请经销商详细写清库存车辆及型号,库存合计金额304林果王1台270**元4041台448**元5549台56000×9=504000元其中旧车如下5543台40**台30**台合计金额575800元备注12年中央补贴实际补贴54500元厂里114500元少40000元三年返利和售后服务费41600元13年11月22号汇14万790527-140000-40000-41600元=568927元截止日期:2013年12月3号三包件结清才能结三包费。2015年9月9日向阳红公司从众泰公司调配4台车到和田芬美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其中554型机器3台单价56000元,404型机器一台,单价44800元,共计212800元。尚欠356127元。本院认为,向阳红公司与众泰公司签订《中大轮拖产品经销协议》,并向向阳红公司出具《欠条》,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债务债务关系的成立。白春斌在欠款人处签字、王莉琴在担保人处签字,作为成年人二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其与众泰公司未到庭参诉讼,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向阳红公司对2015年9月9日调配一批共4台车辆的事实认可,故众泰公司及白春斌应当向向阳红公司支付货款3561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阿丽耶·艾比杜拉对应按照欠条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一、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白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56127元及利息(利息以356127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二、王莉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白春斌、王莉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90元,由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白春斌、王莉琴负担5940元,由河南向阳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杨 峥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