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曾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曾素红,汪国莲,姜伟祥,刘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法定代表人:邓素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素红,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汪国莲,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姜伟祥,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刘美玉,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素红、汪国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浙0822民初30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车辆、工商、民政等信息。曾素红有银行存款139.84元,为维持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暂不处置,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持有浙XX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310.8万)、持有常山县白马山果蔬专业合作社20%的股权(100万元),因未申报财产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期限2年,并发布悬赏通告。汪国莲有银行存款2232.14元,为维持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暂不处置,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持有浙XX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207.2万),已被冻结11%的股权,持有常山县白马山果蔬专业合作社16%的股权(80万元),因未申报财产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期限2年,并发布悬赏通告。姜伟祥有银行存款1397元,为维持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暂不处置,有浙H×××××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无房产信息,持有常山县太公山生态胡柚专业合作社60%股权(60万元),持有常山县祥美家庭农场100%股权(500万元),因未申报财产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期限2年,并发布悬赏通告。刘美玉有银行存款1934.92元,为维持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暂不处置,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因未申报财产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期限2年,并发布悬赏通告。现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的728429.8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由于本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被执行人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2执8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