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牟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牟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863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颖伶,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牟玉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7日,住平昌县兰草镇。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牟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未能成功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中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