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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春梅与陈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1800号原告:马春梅,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陈艺伟,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马春梅与被告陈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艺伟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于2017年3月底偿还全部欠款64,45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起至2016年2月,陈艺伟向其定制多套家具,除去已收取的小部分定金,总计73,457元未结清。2016年6月份,陈艺伟再次定购家具,拖欠尾款31,000元。2016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陈艺伟写下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陈艺伟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还款。此后,陈艺伟的父亲代其还款30,000元,妻子代其还款10,000元,剩余款项64,457元尚未还清。马春梅多次催讨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陈艺伟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艺伟多次向马春梅定购家具。2016年9月4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陈艺伟从2015年6月起至2016年2月底,向马春梅采购家具等物品,尚欠尾款73,457元;2016年6月底,陈艺伟向马春梅单笔采购家具等物品,总额60,000元,尚欠尾款31,000元;并约定2016年6月的单笔尾款31,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结清;2015年6月起至2016年2月底尾款73,457元,每月偿还不少于20,000元,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协议签订后,陈艺伟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货款,经马春梅多次催讨,陈艺伟的父亲已代其偿还30,000元,妻子代其偿还10,000元,共计40,000元。上述事实有购货清单、还款协议及马春梅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艺伟多次向马春美购买家具,总共结欠货款104,45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扣除已付货款40,000元,尚欠64,457元依法应予清偿。陈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春梅清偿货款64,4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5元,由被告陈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巧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