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侃张华碧与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侃,张华碧,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侃,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碧,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勇,重庆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侃、张华碧因与被上诉人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渝南法民初字第1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侃、张华碧收到缴纳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侃、张华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若微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