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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彭颖雄、朱军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彭颖雄,朱军霞,李金照,武汉定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彭颖雄,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朱军霞,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李金照,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武汉定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940号。法定代表人:刘风海。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鄂中星内证字第102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定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鄂A×××××、鄂A×××××三台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佩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