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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行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招远市张星镇石棚石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远市张星镇石棚石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王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远市张星镇石棚石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石棚村。法定代表人安智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巨云潭,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朝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小龙,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霞,市长。委托代理人徐铭基,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毕丛斌,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王寿明,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姜振波,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石棚石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5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石棚石材矿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招远市张星镇石棚石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鹏亮审判员  王莉莉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彩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