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29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素玲、马朝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素玲,马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297-10号申请执行人宋素玲,女,1957年3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朝阳,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执字第29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朝阳存款,现因需要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朝阳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