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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29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素玲、马朝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素玲,马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297-10号申请执行人宋素玲,女,1957年3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朝阳,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执字第29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朝阳存款,现因需要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朝阳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