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公司神池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公司神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住原平市永康北路。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249号。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公司神池分公司,住同煤忻州煤炭运销神池塘涧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公司神池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新泰阳煤炭运销公司神池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