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颜三汉、颜新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颜三汉,颜新江,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49号申请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园林一路。法定代表人刘功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颜三汉,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颜新江,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第三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新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颜三汉、颜新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在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颜三汉、颜新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书面承诺在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书面承诺范围内向申请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清偿被执行人颜三汉、颜新江应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