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张润青、邹岩、吕瑛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玲,张润青,邹岩,吕瑛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玲,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张润青,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邹岩,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吕瑛洁,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润青、邹岩、吕瑛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63561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昌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