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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张润青、邹岩、吕瑛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玲,张润青,邹岩,吕瑛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玲,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张润青,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邹岩,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吕瑛洁,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润青、邹岩、吕瑛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63561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昌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