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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福顺与李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顺,李莲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58号原告:金福顺,女,延边州民族事务委员会退休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李莲淑,女,成年人,延吉市公园小学退休职业,现住延吉市景阳区。本院审理原告金福顺与被告李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福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福顺负担。助理审判员  金玉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