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福顺与李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顺,李莲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58号原告:金福顺,女,延边州民族事务委员会退休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李莲淑,女,成年人,延吉市公园小学退休职业,现住延吉市景阳区。本院审理原告金福顺与被告李莲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福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福顺负担。助理审判员 金玉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