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刘玉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刘玉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128号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鲁汪琼,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辉,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刘玉侠,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诉被告张瑞锐、XX、刘玉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侠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侠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勤爱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泽禹附件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查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