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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军、卢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军,卢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305号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连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军,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卢琴,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穿青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军、卢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