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曹家宽、何久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家宽,何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6号申请执行人:曹家宽被执行人:何久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曹家宽与被执行人何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36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房产已经评估、拍卖,等待参与分配,名下车辆津M×××××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等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待分���,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