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文农与路三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三江,叶文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三江,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农,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三江因与被上诉人叶文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三江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路三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卞国栋审判员 周宏跃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