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骆开祥与朱俊、林时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开祥,朱俊,林时全,新蔡县广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700号原告骆开祥,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被告林时全,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新蔡县广誉股份有限公司,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被告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练江路315号。法定代表人余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选,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开祥与被告朱俊、林时全、新蔡县广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开祥负担。审 判 长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