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林英与鄂来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林英,鄂来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林英,男,1969年4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芳,女,1969年8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来永,男,1961年2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萍,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负责人张连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法律顾问。上诉人郭林英因与被上诉人鄂来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民初字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林英在二审期间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被上诉人鄂来永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本院认为,重新进行鉴定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鉴于二审重新鉴定可能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由一审法院进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民初字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 程审 判 员 刘春晓代理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