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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民特监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海峰、王昭明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令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峰,王昭明,卢大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0626民特监21号申请人王海峰,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被申请人王昭明,男,50岁左右,土家族,德江县枫香溪镇中学教师,住德江县。被申请人卢大霞,女,50岁左右,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昭明之妻。申请人王海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海峰称,2009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王昭明出具借条在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5万(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申请人依约借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未依约归还申请人本利,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仍未归还,特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秋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安秀英人民币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杜秋萍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安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