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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韩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韩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荣盛文景苑8-1-101。法定代表人:王富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明,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上诉人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志刚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