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保德县亿鸿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玉才、李军军、王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德县亿鸿汽贸有限公司,宋玉才,李军军,王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保德县亿鸿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林涛大道。法定代表人代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某,男,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宋玉才,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被执行人李军军,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被执行人王会生,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德县亿鸿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玉才、李军军、王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十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保德县亿鸿汽贸有限公司下欠车款122865元及利息、违约金40200元、案件受理费8301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经多次执行,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