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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文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文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垅泉湖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9780C。负责人:张自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文珊,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文珊名下位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建设东路云园小区2栋401室的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文珊至今未完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文珊名下位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建设东路云园小区2栋401室房屋的价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邓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智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