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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茂园、临海市杜桥实验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茂园,临海市杜桥实验中学,临海市杜桥镇杜北村村民委员会,郑米友,郑吕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茂园,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杜桥实验中学,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晶华,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先福,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临海市杜桥镇杜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杜桥镇杜北村。法定代表人:郑达强,该村民委主任。原审被告:郑米友,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审被告:郑吕荣,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诉人颜茂园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茂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颜茂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茂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81元,减半收取2540.5元,由上诉人颜茂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