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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2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毓发,夏华君,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陶国良,李良和,夏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306937(1-1)。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材料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486087-1。法定代表人:李毓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毓发,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夏华君,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工业材料园。组织机构代码:68360915-6。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国良,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李良和,男,汉族,1995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夏华才,男,汉族,1958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毓发、夏华君、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陶国良、李良和、夏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