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唐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1行审157号申请人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和平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兴东,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吕淑静,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室主任。被申请人唐华,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查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对唐华交通违章罚款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申请人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0721行审157号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来福审判员 赵天胜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京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