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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彤、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彤,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彤。被执行人高亚萍。本院在执行李彤与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李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