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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盛飞、林品松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盛飞(曾用名成飞),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光新,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品松,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利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金松,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敏华,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剑,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周炜,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良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及陈盛飞的辩护人黄光新、张金松的辩护人郭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至9月26日,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合伙出资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金茂大厦经营金茂动漫城,并在动漫城的暗室内开设游戏厅赌博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周利军、张金松、周炜、朱剑受雇参与该赌场管理。其中,被告人周利军为店长,管理赌场的全部工作人员;被告人张金松管理该赌场的财务账目;被告人朱剑、周炜为领班,各带一班工作人员。2016年9月26日15时许,民警在上述赌博游戏机场所抓获参赌人员27名,当场缴获赌具打渔游戏机2组(上分机,每组8个机位)、打渔游戏机2组(现金押分机,每组8个机位)、大富翁转盘游戏机1组(8个机位)、金鲨银鲨游戏机1组(8个机位)、六狮王朝游戏机1组(8个机位)、斗龙游戏机1组(8个机位)共计64台游戏机及赌资、电脑、视频监控器、保险柜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的64台游戏机为具有荧屏计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抓获现场照片,指认扣押电脑主机等物品及扣押赌资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陈盛飞、林品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指认被抓获现场照片,指认被扣押物品照片,流水记账单,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的供述,证人邓某3、邓某1、杨某1、李某1、冯某、张某1、张某2、杨某2、李某2、陈某、邓某2等人的证言,场地租赁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款收据,玉林市公安局玉公(治)鉴字(2016)30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玉州公(网安)勘[2016]0057、0058、0059、0061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登记表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共同开设赌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参与出资并雇请人员管理赌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受雇参与赌场的管理,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盛飞、林品松、周利军、张金松、朱剑、周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盛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林品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周利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张金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朱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周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七、没收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六十四台及电脑、视频监控器、保险柜等物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吕 辉人民陪审员 吴 红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