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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9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宫本军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本军,盛铭铜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239号申请人宫本军,男性,46,住北京市海淀区,139XXXX****。被执行人盛铭铜业(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8层908A室。法定代表人:耿伟。申请人宫本军与被执行人盛铭铜业(北京)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已发生法律效力,盛铭铜业(北京)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盛铭铜业(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经营地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宫本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健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