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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字7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字7826号原告吴杰,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杰承担。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