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证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8赵菊新与施亚林、南通市好朋友织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菊新,施亚林,南通市好朋友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证保8号原告:赵菊新,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施亚林,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南通市好朋友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亚林。申请人赵菊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著作权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予以诉前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赵菊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菊新在审理中申请撤回保全,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菊新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元,由申请人赵菊新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