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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刑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文海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宝中刑执字第00006号罪犯王文海,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住宝鸡市金台区。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3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宝刑一初字第03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文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抗诉,王文海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29日本院决定交付公安机关对罪犯王文海进行逮捕,公安机关经工作并投送宝鸡监狱被拒收,因罪犯王文海患有3级高血压极高危组并脑梗塞,属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依法决定对罪犯王文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3月7日裁定罪犯王文海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至二0二六年十月四日止(减去已羁押五个月零二天)。2014年11月25日,本院对罪犯王文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立案复查。经查,经本院委托陕西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进行医学鉴定,诊断结论为罪犯王文海患有: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高血压肾病;3、脑梗死后遗症;4、颈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上述医学鉴定经本院司法技术室进行法医学技术审核,审核结果为罪犯王文海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经本院委托罪犯王文海户籍所在地的宝鸡市金台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王文海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依照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依法执行,并经征求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综上,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故应依法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文海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期限为自本决定执行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搜索“”